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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「被遺忘的權利」

去年(2014年)五月,因為一位西班牙裔男子希望Google刪除十年前自己的相關資料,經歐盟法院判決,每個人都應該有「被遺忘的權利」(Right to be forgotten)。因此每個人都可以向搜尋業主要求刪除自己相關資訊。

 

「被遺忘的權利」自201459日正式啟動後,Google共收到254,271個要求,實際移除的網址爲41.3%,約381,000個。被拒絕而未移除的網址比例爲58.7%,約541,500個。

 

 

愈想被遺忘 卻愈被記得

 

Google同意將個人十年前相關的資料由搜尋引擎上撤下。但是這些成功取得「被遺忘的權利」的人,又因爲和Google周旋、成功的過程,而登上新聞版面,重新被報導。

 

報導內容除了暴露個人資料外,同時又揭露他們之前想從搜尋引擎上移除的內容,例如:他們犯的罪、被法拍的房子等。然而,這次Google因為這些事件對公眾有重要及相關性,拒絕刪除相關報導。

 

英國資訊委員會ICO 要求期限內刪除

 

英國資訊委員會從今年(2015年)八月15日算起,給Google公司35天的時間刪除報導中的人名和個資。

 

在做這個決策時,英國資訊委員會考慮了許多會引響被報導人的因素,包括
1.
一般生活
2.
具爭議性的個人資料
3.
報導時間
4.
犯罪
5.
報導內容

 

 

 

委員們認為相關新聞內容是具新聞價值及公眾興趣的。但這些訊息,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。

 

英國資訊委員會的委員David Smith表示:「Google的想法曾經是對的,它原本同意將會損害個人隱私的相關連結撤下。但Google現在拒絕撤下新的相關連結是錯的,因為其中揭露相同的內容和細節,也同樣會對個人造成負面影響。」

 

「簡單來說,我們了解法院規定將連結移除的事件,是新聞媒體想要報導的題材。同樣,我們也了解民眾想要透過Google去搜尋任何新聞。但是這些新聞當事人的姓名沒有必要被公開。」David Smith又表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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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http://www.bnext.com.tw/article/view/id/3714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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